屮国价格协会文件
中价协〔2021〕22号
中国价格协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评估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协会 (学会)、价格鉴证评估协会,各分支机构,各驻省代表处,团体会 员单位:
为规范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 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委托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最 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关于人民法院确定 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 评审工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 当竞争局《价格鉴证评估行为指南》以及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 评估执业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已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
附件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 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委托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委 托评估规范)、《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 作规范》(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评审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价格鉴证评估行为指南》以及 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专业技术评审是指中国价格协会或具 备条件的省级行业协会根据委托,对评估报告委托人或利害当事 人对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包括:价格鉴 定意见书或价格评估报告书)的异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出 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价格协会设立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建立全国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开,负责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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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省级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 行业协会)应建立省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负责对所属价 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省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可作为全国价格鉴证评估专 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的省级子库,受中国价格协会指定,负责 对其他地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进行专 业技术评审。
中国价格协会驻省代表处经中国价格协会授权,可建立专业 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承担对属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 鉴证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评审,由从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 员名单库根据工作需要选取的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组成的专家组 进行;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含3人)。
第五条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专业技术评审应通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实行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价格协会应制定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并向 社会公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价格协会团体会员及其价格鉴 —4 —
定评估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的建立
第九条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专家应公开选聘。
第十条专家选聘程序:
(一) 采用个人会员自荐、举荐,中国价格协会分支机构、驻省 代表处推荐,地方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协会推荐,中国价格协 会特聘等方式;
(二) 待聘专家提交专业技术评审专家登记表;
(三) 中国价格协会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对待聘专家进行初 审,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四) 由中国价格协会制发《专业技术评审专家证书》;
(五) 建立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聘请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胜 任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体标准如下:
(一) 连续执业5年以上的价格鉴证师、其他专业评估师或专 项、特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二) 具有高级职称,熟悉相关行业及市场,得到业内和社会 广泛认可的行业专家;
(三) 在各类大中型企业主管价格、财务、营销工作10年以上 的管理人员;
(四)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
第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业技术评审 人员库:
(一) 评估专业人员连续执业不满5年的;
(二) 行业专家不具备高级职称或从事本行业管理、研究工作 不满10年的;
(三) 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 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曾被判处过刑罚的;
(五) 近5年曾因违反所属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过自律惩 戒的;
(六) 曾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 态管理。专业技术评审人员违反专业技术评审有关规定,将被从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除名,并向社会公开除名情况。
第三章专业技术评审的受理
第十四条委托人或利害相关人提出专业技术评审委托前, 应先向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的价格鉴证 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五条 委托人或利害相关人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日内提出异议,除下列情况外,评估机构一般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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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逾期提出异议的;
(二) 异议提出方不是价格鉴证评估事项的委托单位、相关当 事人,或者与价格鉴证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三) 异议书无正当异议理由的,或异议事项不明确的;
(四) 异议书无异议提出单位印章或提出人签名的。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价格鉴证评估异议书20日内 做出答复;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内做出。
第十七条 异议书提出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 异议事项;
(二) 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三) 提供异议材料的名称、份数;
(四) 提出异议的日期;
(五) 异议人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或者异议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收到异议书后,应启动异议处置程序, 对评估报告进行复议或重新价格鉴证评估,并做出异议答复。
异议人不是价格鉴证评估事项的委托人且异议未通过委托 人提出的,评估机构应把异议提出情况告知委托人。
第十九条异议答复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 异议的范围及内容;
(二) 异议处置过程要述;
(三) 异议处置结论(原价格鉴证评估复议结论或重新价格鉴
证评估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异议答复应当送达至异议人;异议人不是委托人 的,应当抄送原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异议处置部门,并按下 列程序办理:
(一) 成立异议处置小组,由异议处置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指派两名或以上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作为处置小组成员,原价 格鉴证评估报告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 针对异议书的异议内容进行复议或重新价格评估。
(三) 做出异议答复初稿。
(四) 集体审核。
(五) 做出异议答复并送达。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进行复议后,认为原评估程序符合规 定,原评估报告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 测算准确的,应当维持原价格鉴证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异议人对评估机构的书面异议答复仍然持有 异议的,诉讼案件应通过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非诉讼案 件可直接向评估机构所属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提出专 业技术评审委托。
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由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 协会通过与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接获取人民法院委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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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系统未对接完毕或材料无法通过 线上传输的,由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书面材料 交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
其他委托人或利害相关人提出专业技术评审的,向中国价格 协会或地方行业协会提交委托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 材料。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评审委托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评审 委托书、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 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评估机构的 书面异议答复及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应将收到的委 托专业技术评审材料登记造册,并载明评审委托人名称、材料名 称和材料收取日期等详细信息。对于材料不全的,或中国价格协 会和地方行业协会认为属于评审工作所需要补充的材料,可要求 评审委托人或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六条 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收到 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该委托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以及该委 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超出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委托,可以退回委 托,系统线上收取材料的直接退回电子材料,邮寄或直接送达收 取的采取邮寄或送达方式退回纸质材料;对于在受理范围内且符 合要求的评审委托,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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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评审收费金额,并向评审委托人提交收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报 告或评估工作底稿的,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接收人民法 院委托后,应当责成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机构在期 限内仍未提交的,应将情况函复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参照《参考 价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 新进行评估。
对未在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的评估机构,中 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惩戒, 同时函告人民法院将该评估机构从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 库中除名。
第四章专业技术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评 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根据专 业需要选取不少于三人组成专家组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专家组成 员人数应为单数。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 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 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五) 除受行政部门委托外,近五年曾参与过对评估对象的评 估工作的;
(六) 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在过去五年曾为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提供过评估服务的;
(七) 近五年曾经或现登记、注册在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 构的;
(八) 与评估报告署名的评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九) 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专家组应当自组建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专业技术评审,并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由全部专家组成员署名签字。
第三十一条专家组认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 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价格协会或地方行业 协会向评审委托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 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评审工 作开展情况、对有关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当事人 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 结果等问题依据相关价格鉴证评估规范逐一进行评审,形成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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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审结论,在评审结论中应当列示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价 格鉴证评估规范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专家组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形成专业技术评审 工作底稿,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专业技术评审情况和专 家组成员的个人评审意见及承诺函,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中国价格协会或地 方行业协会应当将专业技术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委托人;评审委托 人为人民法院的,应同时将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一并提交给人 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中国价格协会根据相关地方行业协会的需要, 可为其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价格评 估结论异议处理规范》(中价协字〔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