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近几年中省政府发布的《定价目录》以及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资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价格)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价格)评估服务,应由资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价格)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资产评估法》明确了“法定评估”的定义: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简称法定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依据:根据第481号国务院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收费原则
1、非“法定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各地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收费标准基础上结合各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收费标准,并报总公司备案;各地办事处按总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2、实行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
3、必须遵循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原则;
4、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确定具体收费时应考虑的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2、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价格评估人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价格评估人员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四、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以价格评估结论金额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价格评估结论金额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五、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和计件收费结合执行,具体详见《价格评估收费标准》。